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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國家標準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已于9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,時速在20公里以上、50公里以下,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。
電動車事故也將按機動車規(guī)定進行賠償
新國標實施后,如果人們騎這些被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的電動車在路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也會按照機動車的相關規(guī)定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。
9月1日,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新國標正式實施,為確保電動車安全行駛,規(guī)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、50公里以下,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視作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。而最大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,具有人力騎行能力,且整車整備質量、外廓尺寸、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規(guī)定的兩輪電動自行車不納入機動車管理。
新國標實施后,交警部門將對符合機動車標準、同時具有工信部及公安部機動車公告的產(chǎn)品受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車,且駕駛者辦理上牌照、考有駕照、買保險等手續(xù)后,才允許上路。由此可見,如果想駕駛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車上路,可能需辦理機動車上牌和考駕照等手續(xù)。這類“超速”電動車被納入機動車管理后,一旦出交通事故則按照機動車的相關規(guī)定和標準進行事故責任認定。